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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程
第一章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中文名称:温州市对外经技术合作协会;英文名称:WENZHOU FOREIGN ECONOM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 ASSOCIATION;英文名称缩写:WZFETCA.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温州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协会是由温州市从事境外投资、对外承包工程、劳务合作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综合性、地方性和非营利的社会组织,并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接受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方针和政策指导,促进国外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:温州市黎明西路236号国贸中心附属楼506室、504室。
 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:
(一)研究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理论和实践,为政府和企业之间搭建服务平台。
(二)接受政府部门委托,对全市境外企业进行联合年检。
(三)开展同外国政府机构和经济团体洽谈境外投资项目,推动我市企业加速实施“走出去”战略。
(四)协助组织会员企业在国内外举办产品展销活动和境外市场考察活动。
(五)加强政府和会员企业之间信息沟通和联系,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困难和意见,促进我市跨国企业的成长。
(六)收集、整理、传递外经信息,为会员企业提供咨询服务,组织与协会业务有关的学习、培训及会议等活动。
(七)接受政府部门委托,组织境外投资专题调查,为政府和企业决策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。
(八)宣传政府有关政策、法规,定期或不定期编撰协会会刊。
 
第三章  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须拥护本会的章程,自觉遵守本团体的规定与要求;
(二)自愿加入本会,能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;
(三)在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单位会员条件是:在对外承包工程、劳务合作和对外投资、国际经济技术援助等方面开展了实际工作,或已具备开展工作的实力与资格等条件。
   个人会员条件是:对本会的业务领域有较深的理论造诣与丰富的实践经验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 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工作计划;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,负责组织联系、处理有关事项。秘书处设在市外经贸局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副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三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组织开展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的其他重要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。
 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七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八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 
第七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九条 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条 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一条 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知道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二条 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三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 
第八章 附则
第四十四条 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五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六条 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主管单位:温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      协办单位:温州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协会